查看原文
其他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市政建设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名称相似,在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上,这两项费用也经常困扰着财务朋友们,比如:这两项费用是否都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总局未有明确性规定,导致实务中纳税人难以把握!


总局层面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对此有所明确: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


2、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这是总局对134号的解读,而且在针对天泓基业房地产企业诉讼案中再次被引用,具体案例点击蓝字了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契税的征税依据不包括配套费,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格。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财税[2004]134号等文件作为下位法,其规定明显违背上位法《暂行条例》的规定,所以,下位法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地方层面



成都:财行便函[2017]1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青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全文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减免的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契税的计税依据。




通过总局及地方的政策分析,这两项费用是否缴纳契税的问题还是没有明确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纳税人难以准确把握!接下来引用河北石家庄税局对此问题的观点再次探讨该业务!


实务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会按照4%的税率,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涉及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其实,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一码事。建议房企首先厘清概念,准确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34号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主要是因为,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出让土地时必要的配套费用,指要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即“七通一平”的费用。实务中,市政建设配套费通常包含在土地价款中,并已申报缴纳了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也就是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地方政府性基金,根据各地方发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管理办法,该费用的征收范围通常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同的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同。从性质与用途上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并不存在必然关系。


由此,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性质不同,征收目的不同,征收依据不同,征收时点也有差异。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未开发的农地、荒地或城区内附有需拆迁的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进行出让时,政府征收的规费。目前,一般出让的土地都是完成“七通一平”后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出让环节一般也不需要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而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时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


由此可见,尽管“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称相似,但本质上是两笔费用,不可混为一谈。房地产企业需要就市政建设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无须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魏民,作者单位: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之前,平台也有相关的讨论,可以点击蓝字查看:补缴的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当然《税苑微课》《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微课也有相关问题的讲解,穗友们可以加入学习。


那么问题来了:实务中,大家取得的票据究竟是哪种性质的呢?欢迎文末留言讨论,分享大家的真知灼见!同时也希望总局尽快明确该问题!



RECOMMEND
推荐阅读

☞  【工具】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2020.7)

☞  【收藏】建筑企业常用政策集锦

☞  【博弈】谈判定价,吃亏与否,财务得算!

☞  【节税】怎么把公司的钱“安全的”转给股东?

☞  【实务】房地产成本分摊方法系统解析

☞  【热点】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涉税解析

☞  【关注】房企留抵税额可以抵减预缴欠税吗?

☞  【核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全程会计处理

☞  【争议】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有答案了

☞  【周知】大家关注的行业税负率……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您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